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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买赃物 涉嫌销赃面临刑拘

时间:2017-03-28 10:02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通过排查,双沟派出所干警了解到,该偷车犯罪嫌疑人把车辆主要销往双沟镇某村庄,兜售对象为该村庄年龄较大的妇女。
      县公安局双沟镇派出所副所长 李大彬:我们到村里排查,通过有些没有发票,锁更换,没有原装充电器等来识别是否为赃物(大意)。
      双沟派出所干警最终在该村庄内共查获非法销售的赃车6辆。其中3辆分别被3位村民购买,另外3辆则被村民赵某相继购买。
      犯罪嫌疑人  赵某:要多少钱,他说要要600(元) 要几百(元)的,可能要500(元)的,我说你就450(元),你要卖我就拿着。 
      法律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赵某因其涉案金额超过3000元,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她将面临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县公安局双沟镇派出所副所长 李大彬:后来我们给(他们)讲明,收购这些车辆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  他们才知道自己触犯法律。
      法盲真害人呵!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东西,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灾祸。
赵静 杨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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