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睢宁新闻网!
关键字搜索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生 >

《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11-23 11:34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期,市政府印发了《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7〕3号),这标志着在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规范、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将公平享有平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现将《办法》中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参保范围:(一)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外的、具有本统筹区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及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在籍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在就读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二)居住在本统筹区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二、筹资标准:(一)2018年,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二)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7〕1号)精神,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全额资助。(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四)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参保缴费:(一)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二)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底为缴费期。(三)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和连续缴费。
  
四、待遇标准:(一)门诊待遇。1. 普通门诊待遇。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5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提高至800元。2.门诊特定项目。(1)门特包括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肝、肾、心、肺)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血友病、白血病、重症精神病等16个病种。(2)参保人员须通过专家鉴定、并选择本统筹区内1家二级以上(含二级)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门特待遇。(二)住院待遇。同一统筹年度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