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练工作法是一种创新型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拉练的主体是党员干部,拉练的课目是工作作风。拉练工作法就是要拉练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勤于工作、善于落实。
自拉练工作法实施以来,全县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各种拉练工作中,“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星期天休息不保证”、“一天当作两天干,黑天当作白天干,雨天当作晴天干”都是当下广大党员干部拉练工作的真实写照。特别是经济110办公室的党员干部,实行了“星期六、星期天都不星期,每个月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让人们感受到了工作作风的大转变、行政效率的大提速。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拉练工作法是否有违《劳动法》?
是的,每一名党员干部都是一名劳动者,都应当享受到《劳动法》所赋予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就是说《劳动法》并不是一味地强调劳动者享受的权益,排斥劳动者的劳动精神、职业品质、道德追求,相反地,《劳动法》通过劳动者义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要有勤勉的责任、敬业的意识、奉献的精神,而这些正是拉练工作法的题中之义。由此可以看出,拉练工作法与《劳动法》内在的法理精神是相一致的,并不相悖。
但是,每一名党员干部又不是普通的劳动者。在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他首先是一名党员干部,然后才是普通的劳动者。他必须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置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之上,因为从入党的那一天起,他都不能违背入党誓词: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突破睢宁是市委的要求,拉练工作是县委的要求、人民的意愿,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坚决执行这个决定,时刻准备拉练,随时投入拉练。
事实上,大多数党员干部都是公务员,即使一些单位的党员干部不是公务员,也应参照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对党员干部的规定更为明确。《公务员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公务员法》第二章进一步明确公务员的义务:……(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从中不难看到,对公务员的这些要求,正是拉练工作法所要拉练的。拉练工作法最为直接的效果是:能够使公务员更好地履行义务。
法理上已经不辨自明。最后还是让我们听听一位私营业主丁宁的一段话:像王天琦凌晨拉练的事情要一如既往地搞下去,睢宁的领导只要是在岗的,为人民服务的,都要保持像私企老板一样,有一种生于忧患的心理,要有竞争心理,把所有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做好,要常到下面去走一走,到镇里看一看。就像下大暴雨那样,只是县委书记、县长去关心下面的人,有没有一个村长、村书记去关心老百姓的?(详见《今日睢宁》第134期二版)
这是丁宁在看到《难道这仅仅是值班问题吗》一文后说出的感慨。从中我们看到,一位私营业主为了自己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多作贡献,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如果去掉他私营业主的身份,他不是也在“拉练”吗?
连一位私营业主都明白的道理,我们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难道就觉悟不到吗?
播发:今日睢宁网 编辑:张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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