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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展开
作者:崔淑丹            日期:07-05-16
  从4月1日开始,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这是记者从4月30日召开的全县消防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为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县政府成立由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体、卫生、工商、旅游、民政、消防、民宗、质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县消防大队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这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排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突出排查人员密集场所。对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能力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责令立即改正;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经常发生习惯性违法行为的部位,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推门、电子门禁系统等技防设施并张贴警示性、提示性标牌。
   
  ——突出排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求立即改正。
   
  ——突出排查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对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对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对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对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对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突出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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