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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 积极服务和谐睢宁建设
作者:            日期:07-05-28
  问: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这次宣传月活动的出发点,一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着力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二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行使反渎职侵权职能,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三是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问: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这次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以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作用以及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为重点,全面展示和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大举措和成果,揭示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动员社会各界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建立健全专门机关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惩防机制,全面提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和质量效果,更好地发挥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问:开展宣传月活动的目标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就是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和反渎职侵权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就是要充分调动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等多方资源,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就是要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主动举报、控告,参与反渎职侵权工作,努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共建和谐、共享和谐。
   
  问:宣传月活动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我院根据高检院、省院、市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根据这个方案,这次宣传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5月10日至5月25日,为广泛开展公众宣传阶段。积极争取与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的支持,共同策划和实施宣传月活动,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播放《职责与犯罪》警示教育片,运用挂图、画册等宣传形式,拉开宣传月活动的序幕。
   
  5月25日至6月10日,为组织推进阶段。与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并分专题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活动。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控告检察、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深入到有关机关部门宣讲授课,开展多种形式的犯罪预防教育活动,结合所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案说法,确保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月11日至6月15日,为集中深入宣传阶段。与检察机关每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相结合,把宣传月活动推向一个高潮。广泛动员各种宣传力量,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播发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受理案件举报,展示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成果。重点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主动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问: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损失既表现在经济方面,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决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破产,也表现在对人民群众人身损害方面,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等。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假冒伪劣产品、药品、食品充斥市场,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三是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司法权放纵罪犯的行为,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损害群众的利益,破坏“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五是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
   
  问:检察机关重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四类四十二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的重点是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社保资金、房屋拆迁和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发生的渎职失职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问: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和谐社会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权,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问:近年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重要成果?
   
  答:首先,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这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两个“亮点”。睢宁县检察机关在开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期间,查办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渎职犯罪案件 5 件5人;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期间,查办重点案件 13 件13 人。两个专项工作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其次,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后,我县检察机关出动多人次,参与事故调查多起,对促进睢宁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制定和实行了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考评办法;制定了反渎职侵权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五条指导性意见”。第四,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我院法纪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明确了科级建制和内设机构。机构的升格和力量加强必将促进我县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第五,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机制。另外,加强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提高了社会认知度和支持度。这都对推进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宣传这个立案标准有什么意义?
   
  答: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正式公布施行,立案标准全面吸收近年来我国法制发展的最新成果,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如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范围、经济损失的认定、立案的具体数额标准、危害后果标准和犯罪情节标准进行了界定。立案标准的制定,使一些由于法律规范不细,实践中难以认定的案件有了可适用的依据,更加严密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立案标准》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广泛深入地宣传这个《立案标准》,有利于促进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地做到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提升依法管理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社会事务的水平,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工作。
   
  问:在这次宣传月活动中,对检察机关有什么要求?
   
  答:一要加强领导,精心准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宣传工作。二要抓住机遇,狠抓办案,以宣传月活动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三要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形成声势。要把宣传活动的重点放在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基层政权组织,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务必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取得实效。四是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宣传活动的正确方向。
   
  问:新闻媒体是宣传活动的重要阵地,检察机关对新闻媒体有什么期待?
   
  答: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的重要形式。我们将以“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同时继续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更好地把法律监督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注意从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中发现线索、惩治犯罪。恳切希望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搞好宣传工作,也真诚地欢迎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对我们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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