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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我县城镇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1、低保申请书1份(必须钢笔书写)。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户口簿原件及所有人员的复印件各1份。4、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5、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6、在岗职工或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需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7、退休职工需出具《退休证》及实际领取的退休金数额的证明。8、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申请人需出具《失业职工登记证》,或由失业救济部门出具的实际领取失业救济金数额、期限等有关证明。9、无业需由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无业证明。10、有残疾的需出具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夫妻离婚的需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2、不在同一户口但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有单位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所有收入工资证明。13、患病的需提供以往病历,近期诊断书及相应证明原件。1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三)申请审批程序。1、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2、镇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核后,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一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凡常年居住我县,具有本县户口、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享受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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