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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江苏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徐政发[2006]1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县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房管局是本县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县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县房管局、民政局、总工会、财政局、建设局、规划 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全县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协调、督促、检查廉租住房的实施情况。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廉租住房政策实施、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以及廉租住房对象的申请、审核、配租方式审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退出廉租住房等工作的落实。县民政局、总工会、睢城镇负责廉租住房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一)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照应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核减租金30%。
(三)实物配租:对烈属、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政府提供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每个最低收入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廉租住房对象承租的现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政府所有和社会捐赠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国有资产,由政府委托县房管局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全部减免,严格控制面积标准,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减免有关税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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