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
· 睢宁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睢宁县规划局公示通告
· 睢宁县规划局危房审批批前公
· 苑南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睢宁县苑南大厦变更后设计方
· 睢城镇南关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 廉政纪律
· 睢宁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
· 睢宁规划局效能建设“十不准
· 睢宁规划局效能建设的若干规
· 睢宁规划局机关效能建设承诺
· 在机关效能建设暨创建廉洁科
· 睢宁县规划局机关效能建设承
· 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时效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            日期:08-04-16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网址:www.jrsncn.com 制作单位:睢宁县新闻中心 电话:88308808 传真:88331155 Email:jssnb@126.com
------  苏ICP备06055476号  ------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