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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期限为15日。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期限为10日。
第三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五条 实行规划选址、变更用地使用性质和变更用地范围的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选址位置名称的除外)。
选址意见书公示内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位置;规划选址范围红线图;信息反馈电话。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范围:按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确需增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分期实施或者尚未实施的居住片区,确需对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调整;新建、改建城市主干道;其他规划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特定群体利益的项目。
批后公示范围:所有批前公示项目一律实行批后公示。
公示内容:规划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间距、高度、层数)、单体建筑平立剖设计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绿地率、容积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等,同时公布规划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项目采用规划公示牌局和网站两种方式公示,公示牌规格根据项目采用0.9米×1.5米、1.2米×1.8米、1.5米×2米、2米×3米四种规格,公示牌的设立由建设单位负责。公示牌可采用壁挂式或落地式,但必须放置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牌要能防风雨侵蚀,在公示结束前不得损坏。
第十八条 规划选址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为7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为7—15天(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周期内),批后公示期限为项目批准之后至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现场设立征集意见箱,县规划局设立公示热线电话,规划局网站上设置发表意见专栏,收集公众意见。规划局设定专职人员或部门负责受理规划项目的公示结果,确定采纳的意见将作为实行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内容:
1.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
2.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和时限;
3.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内容:违反《公务员法》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主要是设置投诉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规划局网站等接受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政务管理公示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要职能:主要部门、内设机构及职责;
2.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等;
3.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申请“一书二证”及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报建内容、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
4.亮牌上岗:工作场所亮明姓名及职务,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由睢宁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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