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 [1992]494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首都规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件:
1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2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
一、甲级
1 .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 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 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2 .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 20万人口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 .单位专业技术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五年内有过下列成就之一者:获得两项部、省级以上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具有一定科研力量,近五年内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近五年内承担过国家、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4 .单位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其中计算机( 32位以上微机)及配套辅助设备齐全,并有一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
5 .单位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综合管理水平,持有省、部级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合格证书和财务管理达到省、部级三级标准。
二、乙级
1 .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 1:6,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 10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十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2 .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 .单位近五年内有过下列成就之一者:获得一项省级以上优秀设计奖;近五年获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4 .单位有较先进的配套技术装备和计算机应用设备。
5 .单位有一定的综合管理水平,持有市以上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和市级财务达标。
三、丙级
1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