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 号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 2003 年 7 月 22 日 徐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3 年 8 月 15 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2004 年 9 月 23 日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并公布实施。
2003 年 8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以下机关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