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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行政许可公
 
 

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行政许可公示
作者:            日期:08-04-10

许可事项一

一、许可事项
  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
二、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许可条件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5、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各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五、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六、办理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七、示范文体  申请表(占用、挖掘公路)
八、许可主体:  徐州市交通局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承办机构:  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审批中心
十一、其他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经公安机关同意。
十二、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16-88382007
 投诉电话:0516-80153678   88347986
 邮    编:221200
 地    址:睢宁县潘村睢魏路359号

许可事项二

一、许可事项
  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等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二、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空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许可条件
  1、确需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序给予补偿。
四、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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