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标准:不收费
十、承办机构: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审批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16-88382007
投诉电话:0516-80153678 88347986
邮 编:221200
地 址:睢宁县潘村睢魏路359号
行政许可五
一、许可事项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和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防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6、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五、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六、办理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七、示范文本:申请表(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八、许可主体:徐州市交通局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承办机构: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审批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16-88382007
投诉电话:0516-80153678 88347986
邮 编:221200
地 址:睢宁县潘村睢魏路359号
行政许可事项六
一、许可事项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
三、许可条件
1、确需更新砍伐并有更新砍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