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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08-04-03
;    (二)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 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 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 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 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 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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