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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日期:08-04-02
门的意见。
  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第十四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第十六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的。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根据公路的实际通行条件需要加固的,应当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加固或者改建。
  承运人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涵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公路,其车型、车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通行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

  第四章  计重收费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收取货运车辆通行费可以采取计重收费的方式。
  计重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保护合法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和使用多轴多轮胎大型厢式货车。
  第二十一条  计重收费的标准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并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应当按照规范操作,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货车计重后超过有关公路限载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告知车主就近到停车场、卸(驳)载场自行卸(驳)载;对严重超过有关公路限载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继续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  货运车辆通过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时,应当按照限定的车道、时速行驶,并按照计重收费的标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载货车辆驶入公路后,公路上设有超限检测标志的,车辆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主动接受检测。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的,应当就近自行卸(驳)载后方可继续行驶。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在公路上对行驶的货车进行超限检测、检查时,被检测、检查的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区域,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车辆超限运输,应当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检测装置,并根据检测结果,确认车辆是否超限。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超限、超载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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