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
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旅
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许可证件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
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5〕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