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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的探讨
作者:            日期:08-03-18

  税收曾经被经典作家视为“与财产、家庭、秩序和宗教相并列的第五位天神”[1],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己经须臾离不开税收,在其分配过程中由此而形成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以来我国主要强调纳税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不论是在法律条文规定方面,还是税收征纳活动的实践中都重视不够,因此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当前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依据

  一般而言,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与税收的关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纳税人。而且,从流转税的角度看,只要是消费者就最终负担了税收,因而在谈及纳税人权利时纳税人的范围比其在税收征管活动的范围更为宽泛。

  1.从法理的角度看,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作为条件,义务的履行以权利的实现作为目标。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相统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因而,在公民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的同时,应享有同等的权利。

  2.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角度看,要求“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2],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因而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征税机关不得侵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3.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税收是纳税人为取得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而自愿担当的公法之债,体现了纳税人整体利益,并且该利益表现为政府以公平的税收制度为杠杆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不公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诱发社会震荡甚至剧烈的社会冲突。分配不均。因此公平原则成为各国税收制度的重要依据,其中包含了征纳双方法律体地位的平等,而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更是题中应有之意。

  4.从税收性质的角度看,税收是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90%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收,成为名符其实的租税国家,正是纳税人削减了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维系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在这一关系中,政府只是处于受托的地位,或只是处于中介的地位,而委托人及最终消费者则是公众。显然,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或纳税人获得权利人身份,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本质要求使然。

  二、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

  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得到或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保障与承诺,是法律对纳税人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并且当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所应获得的救助和补偿。[3]关于它的内容,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这里仅就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分析。

  1.宏观层面的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是一种宏观的、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权利,北野弘久称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他认为纳税人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能负担原则,仅在租税的征收与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4]它是一项有关纳税人的各种自由权、社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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