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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征、纳税人若干法律关系问题 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地位
作者:            日期:08-03-18
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 刘隆亨
  征税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是采用狭义概念,即征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收权和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也是依法进行税收征收行为和税务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征税人可以分两大类,一是政府征税机关,二是征税协助人和征税委托人。
  纳税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是采用狭义概念,即指依法直接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当事人。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法律上直接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代理人等。
  征税人和纳税人是税收征纳关系的主体,是政府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直接当事人。
  一、征税人与纳税人关系的实质应体现于三个方面
  (一)从经济关系来说,征纳之间是税收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一方征税当事人同以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为另一方的纳税当事人,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分配关系通过各个税种的设置在生产、流转环节、分配、消费环节进行。实际上是征税方的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方的财产利益的关系。
  1、从征税人来讲,征税是代表政府(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协调经济、监督市场、管理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向居民和纳税人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而组织的公共收入。征税机关只有依照法律代表政府(国家)征税,并在法律的权限与责任内征税,按率计征,依法减免,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不能征收过头(未到期)税,也不能放弃到期应征的税,更不能重复征税。
  2、从纳税人来讲,纳税是应尽的法定义务,无须协商或谈判,同时也享受法定的权利。在纳税时,是无偿的缴纳,而不是有偿的交换。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虽然在政治、法律和社会上是平等的,但在纳税环节上其经济利益不是对等的。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最终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3、从纳税人享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上看,纳税行为似乎又是有偿的,但是这种有偿仍然是"不对等"的或"不对称"的。
  (二)从法律关系来说,是政府征管主体的职权与纳税主体的义务权利之间的关系。在这层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对政府征税权的制约或监督;要十分重视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要研究政府税收征管主体职权的形成和表现与行使。征税主体的权力主要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如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进行账簿、发票和凭证的管理;有权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权接受和办理纳税申报;有权按规定的各种征税形式进行税款征收和委托征收;有权凭税务机关的证件,执行税务检查等等。征税主体的责任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负有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义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税法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义务;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负有进行税务检查的情况保密和对控告人、检举人保密;负有征收税款入库的义务等。对发生的税务争议,负有向上一级报告和履行行政复议,以及应诉的义务,按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由于税务机关的特殊性,征税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容易变成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进而演变为职权。
  二是要有对政府征税机关职权的认识和态度。征税机关的职权既不能超越(权),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三是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形成表现与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征纳关系的核心问题。
  纳税人权利有广义之说,即包括纳税人的自然权利和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纳税人权利狭义说,即是指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纳税人权利。《税收征管法》集中增加了纳税义务人主体的权利。(1)纳税人享有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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