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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请问残疾人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由现行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单位。二是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三是降低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的条件。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如低于以上比例但高于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四是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做到三个必须:必须为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通过银行支付最低标准工资;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零售烟酒个体户:税务机关给我核定月营业额为3000元,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和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16条规定:对销售(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企业纳税人:最近因搬家遗失了税务登记证副本,现在急需使用,请问怎么补办?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代表:我在办税过程中,丢失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万余元,请问作为企业方,我该怎样办?
答:如果你取得的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你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你取得的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我们也无能为力,因此,要妥善保管好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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