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直播 ................. more |
|
|
| 政策法规 ................. more |
|
|
| 组织机构 ................. more |
|
|
|
|
| 关于党员干部涉及建设工程领域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
中共睢宁县委 睢宁县人民政府
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我县近期对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并对相关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为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更好地保护爱护干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党员干部涉及建筑工程领域问题进行自查自纠,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原则
1. 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
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 保护干部、严管干部的原则;
4. 主动从轻、被动从严的原则。
二、自查自纠范围
1.收受开发商、建筑商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等行为;
2.收受开发商、建筑商贿赂的行为;
3.个人未实际出资、收受开发商、建筑商干股,或虽然实际出资,但“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4.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入股参与房地产市场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开发商、建筑商购买房屋及其他物品的行为;
6.由开发商、建筑商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以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进行投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开发商、建筑商出售物品、商品的行为;
8.以单位名义接受开发商、建筑商赞助款物的行为;
9.其他涉及工程建筑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查自纠时限及方法
(一)时限:
2009年10月1日~2009年10月28日下午6点。
(二)方法:
1.主动到县纪委说明情况,退出违纪款物;
2.主动到县510廉政账户上缴违纪金额并到县纪委说明情况。
四、自查自纠的处理
(一)凡是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上缴违纪款物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二)凡是在自查自纠期间拒不清退或清退不彻底,甚至串供、隐匿、转移违纪款物的,从严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查自纠的机构设置
设立自查自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联系人:袁春梅,联系电话:88307710。
2009年10月22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