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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建设局关于调整对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标准的公告 |
为进一步净化、规范出租车经营市场,保护出租车合法经营者权益,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日常出行环境,按照公安部、建设部第63号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县软环境硬治理领导组调整了对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对非法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面包车,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非法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轿车,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非法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对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行政处罚标准自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睢宁县建设局
2009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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