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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政策调整情况及主要涉税事项解读
作者:            日期:08-03-18
台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可以有多种用途,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还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应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

  4、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的成品油的申报。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即,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三、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的相关工作

    1、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

  2、有重点地对生产新增消费税税目产品的企业开展税收辅导,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

    3、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在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4、加强对政策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不断增强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消费税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5、结合实际,开展相关税收分析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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