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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
使用。不得将标识与其它图案、文字、字母重新组合或更改后使用。不得将标识中的文字改为本单位的名称进行使用。
制作和使用标识,原则上应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中的配色规范,具体应用时可根据载体的底色、材质适当调整,但必须达到和谐、美观的效果。标识与其他标志、图案、照片或者文字搭配使用时,要按照个体服从整体的原则,为标识保留相对独立的区域,使其直观醒目。各种出版刊物、报刊杂志及其他书面资料使用标识时应放在封面上角。网站使用标识时应放在首页突出位置。有关标识应用的各种示范样本,总社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新,适时在网站上公布。
2006年7月11日,标识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2007年5月23日,标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官方标志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标识或与标识近似的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中,要增强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擅用标识现象,严厉打击盗用行为。对社会上非法盗用标识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请求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给供销合作社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标识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要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要按照总社的要求,明确本地区推广使用标识的完成步骤,并适时组织督查,促进落实。要严格执行总社制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标识使用的备案、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定期对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近期内要对本地区已经使用标识的单位进行一次清查和摸底,对使用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要批评教育,责令补办手续。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定期汇总统计本地区使用标识的情况。
今年底至明年元旦、春节前后,是传统的市场旺季。在此期间,总社将与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一批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总社四届四次理事会也将同期召开,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都会相应增加,这对扩大供销合作社和标识的社会影响非常有利。各地要紧紧抓住这一时机,大张旗鼓宣传发动,集中力量上下联动,扎实有序稳步推动,使标识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推广使用高潮,达到快速覆盖、强劲表达,提升视觉冲击的有力效果。
事业恒久远,标识永留传。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广大干部职工要永葆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热情,通过推广使用标识,增强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责任感,紧密团结在合作社文化旗帜之下,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推动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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