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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住宅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我县相关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指导各镇建设工作。(二)负责供水、燃气、公共客运、排水等专业市场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建立“适度放开,有序竞争”的市政公用市场机制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参与审核全县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相关城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发展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全县“人居环境奖”的创建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及城建资金的平衡调度和监督使用;做好对有关部门资产运营的监管工作。(五)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建重点工程规划方案和县区主要沿街建设方案;参与审查城区旧城改造、新区开发规划方案;组织专家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论证,保证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参与研究拟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承担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六)负责城区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和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区供水、排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整治施工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报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管理。(八)负责全县建筑业管理;依法对业主方、承包方、中介方等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九)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化示范镇”、“康居示范村”的组织评选工作;负责村镇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一书一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十)编制城市综合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发展计划;指导并监督城市拆迁许可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立项、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指导和实施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做好授权范围内县重点工程的协调、调度和建设工作。(十一)组织研究制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及指导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危房鉴定、抗震设防和工程抗震加固工作;指导有关建设项目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二)综合管理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编审、房地产估价、工程监理等其他工程建设中介部门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研究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十三)指导本县建筑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工程承包工作;统一管理建筑行业劳务输出;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国外建筑市场。(十四)负责市场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保障城区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出租汽车、自建设施供水、集中供热、燃气等的安全运行工作。(十五)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市场;负责审核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的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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