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程序
1、教育即将外出的人员应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从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2、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安排一孩生育计划或发放批准再生一个孩子的生育证。
3、帮助和指导即将外出的已婚育龄人员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并做好避孕节育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4、为即将外出的育龄群众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即将外出的人员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告知定期联系办法,定期反馈流入地管理信息的要求等,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6、建立外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帐册,与外出人员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掌握的信息,并了解外出人员的婚育变化情况。
7、依照《条例》、《细则》和合同的规定,为外出人员兑现有关优待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8、配合外出人员现居住地做好计划生育管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程序
1、查验流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了解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帐册、安排避孕节育检查、出具查验证明。将其纳入本地正常的计划生育管理。
2、按规定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为流入已婚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其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
3、与流入人员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与流入人口户口所在地建立联系,并定期通报流入人员的婚育情况;已纳入管理的流入人员,由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检查后出具“避孕节育服务报告单”;平时工作联系与信息交流以便函等形式传递。并可与流入人员户口所在地签订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
5、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6、检查和监督本辖区内招用流入人员的单位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