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初审
1、受理。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计生办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2、镇政府初核材料。镇政府计生办应当在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逐一审核;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需补证材料的一次书面告知。
3、社会调查。镇计生办指派法制员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常住地进行调查,召开座谈会。
4、上报材料。由镇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审批表报行政服务中心计生窗口。
二、市审批
1、受理。行政审批中心人员核实镇上报材料,依法下达是否受理通知,对不予受理的或需补证的材料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2、审查。中心人员在收到材料后,严格对照政策,依法做出处理。
3、集体讨论。审查结束后,不定期提交本委集体办公会议讨论。
4、公示。中心人员对拟批准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限为10天(此10天应包含在一个月的审批时限内),张榜公布只公布拟批准再生育夫妻的姓名,对申请理由、具体情况及适用条款,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不公布。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审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5、发证。镇法制员凭《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公布榜》、张榜公布照片及《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计生窗口领取《照顾再生育一孩生育证》,完善相关法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