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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作者:            日期:08-03-23
    (一)当事人对县(区)计生委(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交答辩书;

    (四)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经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在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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