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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或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划生育行政监察人员是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一)一般程序
立案查处的计划生育案件,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计划生育行政监察人员在案件调查中遵守以下程序:
1、向被调查人出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
2、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3、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检查等);
4、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经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决定,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听证程序
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公民处以超过500元、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超过20000元的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之前,将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用其它方式向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三日前,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三)执行程序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计生委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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