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性别比在一定程度失调的条件下,在其进入婚配年龄段时,既有产生婚配性别比失调的一面,也有不产生失调的一面。因此,简单的以某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来定论在其进入婚配年龄段时的婚配性别比也一定失调,显然是要出问题的。
若历年的人口出生率波幅较小,那么,相应所生成的历年0岁人口间的数量差异也较小。在人口出生率平稳或变动较小的条件下,鉴于历年0岁人口间的绝对数差异不大,若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那么,相应所表征的男女绝对数差异,在其婚龄差区间,就不足以对其婚配年龄上的男女数量起平衡调节作用。所以,出生时的性别比失调,在其进入婚配年龄段时其婚配性别比也失调。可见,在人口出生率平稳或变动较小的时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则基本决定了其进入婚配年龄段时的婚配性别比也失调。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历年的人口出生率波幅都较小。在此条件下,绝大多数研究出生性别比失调成因的结论错误,导致了主管部门的误断及决策问题上的失误。这种失误,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严重性,既给予了淡化又给予了否定。因此,麻痹了人们对其关注及重视,延误了对它的及早纠正。这即使其后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进一步加剧,也使约在2010年以后才开始逐步显现的婚配年龄段婚配性别比失调,在一段时期内将呈逐年加重态势。至于是否因此而一定会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根据历史的经验现在还不能武断地做出肯定的回答。目前只能断言的是,不可低估因此问题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当然,对持续升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纠正得越早,未来相应所受其害的持续时间及所付代价也必然相应减少,反之就增大。
鉴于有可比性的缘故,笔者采用联合国曾认定的出生性别比正常值域上限为107,作为推算依据,以中国1990和2000年人口普查中相同出生队列性别比较高值为选取对象,并将其近似地视为历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这样就可留有余地地推算出因胎儿性别选择而流产的女胎数。结果显示,因流产女胎使本应在1984~1990年间出生的女婴短缺了约230万,年均女婴短缺数量约为32.86万;使本应在1991~2000年间出生的女婴短缺了约1026万,年均女婴短缺数量约为102.6万。1991~2000年的年均女婴短缺数量,不仅远高于1984~1990年,而且还是它的3.12倍(见表)。
鉴于1984~1990年间的历年出生人口绝对数差异较大,尽管此间的历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但从此间的分年龄人口差异及其失调程度来分析,在进入婚配年龄段时其婚配性别比都不会发生失调。因此,在2010年前,不可能在数量上发生“男子娶妻难”的问题。
上述估算的短缺女婴量是根据表中历年出生人口数和从出生队列选择的性别比(近似视为历年出生人口性别比),通过男婴出生比例=出生婴儿性别比/100+出生婴儿性别比,女婴出生比例=1-男婴出生比例,可分别得到出生男婴数和出生女婴数。然后,以出生人口性别比上限107为标准,计算分性别出生婴儿数。以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7计算的出生女婴数,减去以失调出生人口性别比计算的出生女婴数,即为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而在分母中异常减少的出生女婴数;以失调出生人口性别比计算的出生男婴数,减去以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7计算的出生男婴数,即为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而在分子中异常增加的出生男婴数;相应于以出生人口性别比上限107为标准的分子异常增加量与分母异常减少量,基本是相同的。因此,无论是选择分子的男婴异常增加量,还是选择分母的女婴异常减少量,只要将其乘以2,其结果就基本可以视为是所孕胎儿在中晚期经性别检测后,因人工流产女胎所酿成的本应出生而未能出生的女婴数。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