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
鉴于男婴出生比例=出生男婴数/出生男婴数+出生女婴数,尽管在出生人口中,分性别的婴儿出生概率略有差异,但分性别出生婴儿所占比例,在出生人口数不变的条件下,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任何变动,基本可以近似视为减少的女婴出生量或增加的男婴出生量都是“双向”的,或称是2倍的量。此处选用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上限107作为标准,主要是为了充分估计问题,在计算上也留有余地。对于所测算的数据,只有通过验算证实也是正确的,才能认为初步推算的结果是可信的。
如以出生人口性别比上限107为标准,其男婴出生比例是0.5169,女婴出生比例是0.4831.在以女婴出生比例为条件时,可知每出生0.4831女婴则相应出生0.5169男婴,因此,每出生0.4831女婴×2,即0.9662个女婴(近似为1个女婴),才相应出生0.5169个男婴×2,即1.0338个男婴(近似为1个男婴)。若仍以此为例,一般算法应该是:每出生1个女婴所需的出生婴儿数为1÷0.4831=2.0700,每出生1个男婴所需的出生婴儿数为1÷0.5169=1.9346.以1999年为例,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2.65,则男婴出生比例为0.5509;女婴出生比例为0.4491;出生人口为1909万,出生男婴数=1909万×0.5509=1052万,出生女婴数=1909万-1052万=857万;以出生人口性别比上限107为标准计算,得到男、女婴出生数分别为987万和922万。异常短缺的女婴数为65万×1.9346=125.75万。另外,若将推算短缺的女婴数(125.75万)加到出生女婴数(857万)中,失调的出生人口性别比(122.65)就可以还原为107,就可验证推算的正确性。如1025万÷(857万+125.75万)=1.0705,当女婴为100时,出生人口性别比107.05与107较接近,所以,证实了短缺女婴数为125.75万是可靠的。
1984~1999年,以出生人口性别比上限107为标准,总计短缺的女婴为1126万。若2000~2004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均按122.65计算,总计短缺的女婴为650万。这样,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在1984~2004年间短缺女婴为1776万。
上述的推算结果,若考虑到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2002)》中对1998~2000年历年人口数的调整,显然原公布的出生人口数是偏低的。为了充分估计问题,女婴的最大短缺量估计在1800万左右。
近来有学者误用出生人口性别比概念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数据推算短缺的女婴数,推断婚配年龄段的婚配性别比失调问题,得出一些令人震惊的结论,造成一些认识上的混乱。如有人提出中国近一个时期以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导致短缺了3000万女婴,将产生3000万“光棍”,并指出,2005年起中国开始出现男子娶妻难(解振明,2004),是过于夸大了失调程度及其后果。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婚配调节只不过是一系列调节机制中的一环,仅在此环节上的调节欠畅,还不足以断定必对全局产生影响。因为婚配调节,总是受所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婚配观念的制约,而影响婚配观念诸因素作用力的大小,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有所不同。显然,婚配调节不单纯是一个婚配年龄段人口的男女数量匹配问题,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及婚姻观念、择偶观念、择偶条件的变化,除一部分选择终身不婚的独身者外,最终无偶可择的将是综合素质较差的那部分男性婚配年龄人群,而该人群恰恰又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主要诱因。因此,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当这部分人口进入婚配年龄段时,终将是引发婚配性别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