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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加强对企业用工社保的引导与监督管理
作者:许 勇            日期:09-12-15
  今年以来,县劳保局不断强化对企业及员工办理社保宣传引导与监督管理,采取深入企业与用工座谈等形式,敦促各企业及所属员工及时办理社保手续,有效防范和规避企业及员工风险,收到良好效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由此可见,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集众人力量,调剂使用社会资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既是享有权利的权利人,又是履行义务的责任人。因此,对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责任,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免除。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在入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09年1月,我县某建筑设计公司聘用了设计师陆某,并与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陆某几次向该公司提出,自己是外地人,如缴纳社保费后大部分社保费自己拿不到手,公司和自己却都要付出更多的成本,与其如此,不如不缴纳社保费。公司同意了陆某的提议,但为防万一,公司与陆某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再为陆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发生不利后果,责任由陆某自行承担。协议在手,公司仍旧不放心,公司与陆某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真的就没有法律风险?就本案来讲,陆某“同意公司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行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缴纳社保费是法定责任,逃避履行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一,虽然是用人单位非本意或经协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当劳动行政监督部门稽核检查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按照法定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未补缴还将面临多于社保正常成本的滞纳金处罚。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一旦双方产生分歧或者员工心生离意,就容易因此抓住用人单位的“把柄”,从而产生对用人单位不利的风险。第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如员工发生医疗、工伤和生育费用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通过社保基金予以报销并享受相应的特殊待遇。但如果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尤其是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赔付费用不可小觑,企业一旦背负如此重担,将会造成很大损失。

  通过宣传引导,全县企业用人单位及劳动个体进一步增强了办理社保的主观意识,明确了因小利而忽视未缴纳社保费所带来的后果。各用人单位积极把该尽的义务做好做全,真正降低风险、防止损害,保护企业自身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保障了全县用工秩序的稳定。 

    播发:今日睢宁网  编辑:甘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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