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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出台《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
11月12日,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我市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强势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办法》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学生参保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做好政策宣传、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到在籍学生“应保尽保”。各类学校具体负责办理本校在籍学生的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办法》适用的参保范围为我市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籍的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11月20日。2007年参保缴费截止到12月10日。《办法》按人员类别把筹资标准分为以下四种,并规定属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部报销。
一是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学校在籍学生且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缴费,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予以补助;其中职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元,学校补助40元。未迁入我市市区户籍的职校、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照以上缴费标准执行。
二是学校在籍学生属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是学校在籍学生属孤儿,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200元。
四是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学校在籍学生且非独生子女,每人每年缴纳140元,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予以补助。
《办法》指出参保学生须一次性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可按《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执行规定报销比例再予以报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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