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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经办工作出新规
作者:            日期:08-03-17

  随着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稳步推进,为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后续工作,近期市医保中心就居民医保经办业务出台了新的具体规定。

部分参保独生子女的医疗费调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7〕167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市区户籍所有未成年独生子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100元,且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孩子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市医保中心提醒参保居民,如未缴纳2008年医保费的需抓紧时间到就近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缴费;如需要调整参保独生子女缴费金额的,需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进行人员信息变更,然后再到缴费医院去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截止至2008年1月底。

退费和换取定额发票

  对于2007年已经在社区办理过参保登记、并按照140元/人标准,缴纳2008年医疗保险费且未享受2008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未成年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家长可于2008年1月17日—28日持原征缴凭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参保社区登记,由社区报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办理退费和换取定额发票手续。参保居民可按社区通知的时间,领取退费和发票。

  凡已按100元/人标准缴费的参保独生子女,如果父母可报销医疗保险费,家长可于2008年1月17—28日持原征缴凭证到原参保社区登记,由社区报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换取定额发票。参保居民可按社区通知的时间,领取发票。

  同时对于参保居民中2007年已缴纳了2008年度医疗保险费,并于2007年度去世的,可由参保居民的家人于2008年1月17—28日持原征缴凭证、火化证明,到原参保社区做停保登记,再到原缴费地点办理退费手费。

有关人员证、历、卡的制作

  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并已缴过医疗保险费和工本费的学生,因本人参保信息转移到学校后,无法制作证历卡的,区属学校的学生,由家长持征缴凭证、工本费收据,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由区劳动保障局到学校为学生制作;市属学校的学生,由家长持征缴凭证、工本费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领取居民医保证历卡。办理时间统一为2008年1月17-28日。

门诊特定项目的申报

  参保居民患有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病种的,可在社区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由社区为居民办理门诊特定项目鉴定的申请手续。社区统一报至区劳动保障局后,再报至市医保中心医管科,鉴定通过后,医管科将通知鉴定人员,回原申请登记的社区盖章。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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