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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
作者:            日期:08-03-17

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具体承办

备注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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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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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3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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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4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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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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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6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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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7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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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8

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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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9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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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0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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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1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聘无合法证件的人员、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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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的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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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3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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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4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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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5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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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6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劳动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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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7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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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8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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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9

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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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0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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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1

瞒报工资总额、瞒报职工人数或采用其他手段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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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2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款、保证金、定金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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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3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即时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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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4

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未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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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6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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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7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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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8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没有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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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9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阻碍、拒绝监督检查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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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30

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答复集体合同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拒绝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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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31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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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32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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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33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务的,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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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3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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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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