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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
作者:            日期:08-03-17

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具体承办

备注

1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2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3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4

用人单位阻挠拒绝签订集体合同;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5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6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7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8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9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劳动监察支队

委托

10

养老保险登记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社保中心

11

医疗保险登记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医保中心

12

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登记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开栏

互联网

办事指南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就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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