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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告诫、诫免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理。
1
、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
、没有遵守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
、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
、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5
、不能正确旅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或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
6
、违反规定,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7
、违反服务承诺和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8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办事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9
、承办过程中,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
10
、违反规定,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决定不予办理,或拒不向办事人说明否定办理事由,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办事人造成损失的;
11
、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2
、违反规定,接受办事人吃请和礼品礼金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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