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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11-08-04

        关于组织开展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农牧〔2011〕25号


各市农委、工商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建立收购贩运环节“瘦肉精”生猪质量追溯机制,规范生猪收购贩运等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动物及其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工作。我省是畜牧业生产大省,也是畜产品消费大省。随着消费需求增加,生猪流通交易量不断增加,特别是苏南、苏中地区,省外生猪比例越来越高,“瘦肉精”生猪风险和监管难度不断加大。为全面落实生猪“瘦肉精”监管措施,有必要对生猪贩运环节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进行备案。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是指在生猪交易过程中,将生猪从饲养地收购贩运到屠宰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备案,建立信息平台,完善追溯体系,实现农业、工商、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便于源头追溯。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员,切实抓好落实。
    二、全面行动,组织开展生猪收购贩运备案工作。各地要建立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制度,严防收购贩运环节“瘦肉精”监管盲点。要以县为单位,从生猪屠宰企业入手,做好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工作。对辖区内从事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全面调查摸底,凡从事生猪收购贩运业务达到1个月以上的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均应在生猪输入地予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活动范围、年经营规模、生猪主要来源、质量管理措施等信息。在备案基础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屠宰企业分别与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签订不收购“瘦肉精”生猪的责任状。
    三、密切配合,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以县为单位,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商务部门配合,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输入性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进行备案,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1),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要安排专人对备案表进行认真汇总(附件2),形成电子表格,便于查询、管理。各市要抓好备案督促工作,备案汇总表由各市农业部门牵头汇总,8月31日前将汇总表及生猪收购贩运环节备案、监管情况报告一并报送省级相关管理部门。
    附件:1.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表
    2.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汇总表
   
    关于组织开展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1]25号.doc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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