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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作者:            日期:08-03-23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 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 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 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 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 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 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 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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