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责任与奖惩
1、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1)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未经检疫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绿化的;
(2)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虚报林业有害生物情况,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被责令限期除治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关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六、附则
(一)本预案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较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并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称为疫情,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称疫区。
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分级和认定,按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执行。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应检有害生物和国家林业局及其所授权的组织发布疫情数据库中必须严加防范的危害森林植物的有害生物。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执行。
(三)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