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返回的事业经费、各种项目资金由局统一管理、使用。局属站所业务开支,应于每月20日前申请下月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定期报帐。
2、各站所预算外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杜绝收费不使用财政票据,严禁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搞帐外帐,不得坐收坐支、挪用公款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
3、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和外购的非正式收入凭证。对各类票证要专人认真管理,建立领、销、登记制度,票据使用严防缺页、缺号和丢失,如发现每缺一张,应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如因票证缺号、丢失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经济问题,由责任人负责。各站所应每月5日之前缴清上月收入和缴销票据。
4、严格履行报批制度。单位业务开支在500元以内,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支出;开支在500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开支,大额支出和购买固定资产,需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
5、财务报账手续。每月20日前,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所有单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单位报账员报分管局长审签后,报局报账员复核,再报局长审签批准后方可入账。一般应做到月结月清。不允许分管财务的领导或其亲属自己单独办经济往来业务,防止自购、自签、自报。在签批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手续齐全,防止不合法的票据入账。
6、审计制度。各单位的财务除无条件地接受县有关部门的审计外,还应接受局组织的定期、不定期、全面或专项的财务审计。审计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较严重的问题,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转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