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章是单位的象征,必须妥善保管。印章监管单位为局办公室,并由主任保管。无特殊情况,严禁携章外出。
2、凡以县林牧渔业局的名义发文,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局领导审签后,方可用印。
3、凡以局名义上报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经局领导审查合格、签批后,方可用印。
4、如果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5、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在空白纸或空白表格上盖章。
6、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7、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站所印章管理参照此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