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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二)
作者:            日期:08-03-18
处罚种类: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 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十三、对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卷烟。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第二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四条: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十四、对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第八章第三十五条: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第八章第三十六条: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第八章第三十七条: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第八章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章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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