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10目: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对霉坏、变质、假冒商标、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毁、监督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十章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纪律规定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烟草专卖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当事人的涉案物品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办理,与当事人当面清点无误后,开据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时应在单据 上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