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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投资多方位的优惠政策
作者:            日期:08-05-13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
(1)凡在睢宁经济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含1 000万元),前3年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按50%奖励给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QB在1000万元以下的,前3年所征企业所得税50g6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按25%奖励给纳税人。
(2)投资新办工业、农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25%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按12.5%奖励给纳税人。其中出口创汇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且50%以上的,继续按12.5%奖励给纳税人。
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企业,在优惠期满后,经有权部门认定仍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延长5年按1 2.5%奖励给纳税人。
(”投资新建商业流通、饮食服务、文体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对经营期在5年以上、固定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前2年25%、后3年12.5%的标准奖励给纳税人;投资在500万元 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前3年25%、后2年12.5%的标准奖励给纳税人(经营期不满5年由当地政府收回奖励的资金)。
(4)投资新办以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为原料的生产性企业,“三废”原材料利用比例达到40%以上,投产5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2、增值税。
    客商投产新办工业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及当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纳税人。
二、土地优惠政策
    1、兴办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每亩年租金不突破600元,其它集体土地每亩年租金不突破300元。
    2、兴办工业项目征用土地的,经营期在5年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优惠待遇由同级政府与客商具体协商,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30%-60%;确系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 土地出让金可进一步优惠。
三、规费优惠政策
    1、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5年内免收地方收取的各种行政规费和基金;其他工业企业s年内减半收取地方性各种行政规费和基金。
    2、兴办木材加工项目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育林基金及其它行政规费。对固定资产投资颊在1000万元以上的木材深加工项目再减半征收育林基金及其它行政规费。
四、出口、引资奖励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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