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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投资政策的意见
作者:            日期:08-05-13

      为进一步加大找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发展,放开搞活私营个体经济,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降低注册资本。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只要达到规定标准的5%,即可先行予以注册,其余部分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分期、分批注入资金到位,最长不超过一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工商注册一把手负责制。
第二条  放宽经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垄断。
第三条  客商进入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工业项目,鼓励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却需征用土地的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四条  客商兴办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每亩年租金不突破600元,其它集体土地每亩年租金不突破300元。
第五条  客商兴办工业项目征用土地的,经营期在5年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优惠待遇由同级政府与客商具体协商,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30%-60%;确系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可进一步优惠。
第六条  对帐证健全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国税、地税部门实行按帐证收;对帐证不健全的,国税、地税部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定额一定一年不变(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
(1)凡是睢宁经济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前3年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按50%奖励给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前3年所征企业所得税50%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按25%奖励给纳税人,经营不满5年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奖励资金。
(2)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25%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按12.5%奖励给纳税人。其中出口创汇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继续按12.5%奖励给纳税人。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企业,在优惠期满后,经有权部门认定仍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延长5年按12.5%奖励给纳税人。
(3)投资新建商业流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对经营期在5年以上、固定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前2年25%、后3年12.5%的标准奖励给纳税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前3年25%、后2年12.5%的标准奖励给纳税人。经营期不满5年,由当地政府收回奖励的资金。
(4)投资新办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为原料的生产性企业,“三废”原材料利用比例达到40%以上的,投产5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客商在睢宁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对境外的客商所得税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对境内县外管理、技术人员所征个人所得税前3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减半奖励给纳税人;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的,5年内所征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九条  增值税。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及当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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