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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营业税。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每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经营期不满5年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奖励的资金。
第十一条 对出口创汇企业,每出口一美元享受不低于人民币2分钱的奖励,增长部分按人民币3分钱奖励。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并认真落实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第十二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收取,除上级规定的新增减项目、调整项目和从优减收的项目外,一律按睢发[2001]2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换照及年检只收成本费、年检费,其他一切工商规费免收;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5年内免收地方收取的各种行政规费和基金;其他工业企业5年内减半收取地方性各种行政规费和基金。
第十四条 在县内兴办木材加工项目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育林基金及其它行政规费。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木材深加工项目再减半征收育林基金及其它行政规费。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销售粮食,收购范围、收购品种及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对重点挂牌保护单位和符合国家规定引进的重点项目,生产第一年免征各类超标排污费,以后5年内按标准的10%征收。减半收取供电工程施工费、设计费,免收勘察费、编制启动费、供电工程贴费。凡新办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部分,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按0.1元折让。
第十七条 对新办列入城市发展重点项目的市场按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扎口收费办公室,统一进行收费并上交县财政后,再由县财政向有关部门分流支付。允许新办的市场试营业期一年,试营业期间免收地方各种行政规费。第二年减半征收地方各种行政规费。
第十八条 凡在本县内投资的国内外客商,现有企业招商引资兴办的项目和各类新办的股份制企业均适用本意见。国外客商同时享受各类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十九条 今后,国家、省、市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按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县“经济110”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睢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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