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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征宣传,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            日期:11-06-10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睢宁县国税局特将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以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提高税法遵从度。

  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 (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问: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问:按照规定,达起征点以上行业和地区有哪些?

  答:1.工业、修理修配业(从事大型机械、机动车修理修配的业户);2.商业超市、品牌连锁专卖店(含挂厂名的销售部);3.机动三轮车、电动车;4.成套家俱;5.装饰装璜材料、整体厨房及卫浴;6.数码产品、家电产品;7.通讯产品:如手机;8.五金机电、电线电缆;9.季节性销售的商品:如啤酒。按照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原则上应达到起征点以上地区为:1.城区主干道及中心商业区的店面;2.专业市场内所有经营业户。

  问: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核定应纳税额?核定方法有哪些?

  答:(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照规定,纳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问:税务机关定额核定是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一)自行申报。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并计算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四)上级核准。公示后修改定额并核定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六)公布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问: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核定定额?如何进行重新核定?

  答:定额执行期内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含)、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国税机关按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对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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