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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08-04-10
nbsp; 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  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容。

    第八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  为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

第四章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市县企业的项目,  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  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  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市经贸委(局)与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共同审核后,  由各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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