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当年; 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奖励项目,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达产达效情况。省辖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附件4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总情况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凡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用技术设备,未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2、技术设备清单
附件 3、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 4、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跟踪表
附件3:
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一、适用范围
凡已经市(县)以上经贸委(局)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备案,需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的项目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二、省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1)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③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④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⑤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还需附:①市(县)以上经贸委(局)的核准或备案文件;⑦技术设备清单。
(4)申请奖励的资金申请报告还需附:①市级以上经贸委(局)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材料;②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③跟踪年份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