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徐州市正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具体调整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为二类550元/月(原500元/月),新沂、铜山、丰县、沛县为三类480元/月(原440元/月),邳州、睢宁为四类400元/月(原360元/月)。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二类为4.6元/小时(原4.2元/小时),三类为4.1元/小时(原3.7元/小时),四类为3.4元/小时(原3.1元/小时)。
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所得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